基线轻度肝功能损害的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
对于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级)的患者,本品的推荐剂量应降低至250mg,每天一次。一项在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级)患者中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显示,在单次口服给药1000 mg本品后,阿比特龙全身暴露量增加约4倍。
预计在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中, 250 mg每日1次给药与接受1000 mg每日1次的肝功能
正常患者中观察到的药时曲线下面积(AUC)相似。但尚无在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中250 mg每日1次给药的临床数据,故建议谨慎评估获益风险后方可使用。对于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开始治疗前、第1个月每周、随后2个月每2周、以及之后的每个月应对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酶转氨酶(AST)和胆红素水平进行监测。如果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的ALT和 / 或AST升高>5×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升高>3×ULN,须停药且勿再使用本品。
严重肝功能损害 (Child-Pugh C级)患者不得使用本品。另一项试验在8例基线严重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级)受试者和8例肝功能正常的健康对照受试者中分析了阿比特龙的药物代谢动力学。与肝功能正常的受试者相比,基线严重肝功能损害受试者的阿比特龙全身暴露量(AUC)增加7倍,游离药物部分的暴露量增加2倍。
肝毒性
对本品治疗期间发生肝毒性的患者(ALT和/或AST>5×ULN或总胆红素>3×ULN),应暂时中断本品治疗并调整剂量。在肝功能水平恢复到基线水平或AST和ALT≤2.5×ULN且总胆红素≤1.5×ULN后,可降低剂量至750 mg每日1次再次治疗。对恢复治疗患者,至少每2周监测1次血清转氨酶和胆红素水平,3个月后每月监测1次。
如果750 mg每日1次给药时再次发生肝毒性,可在肝功能检查值恢复到基线水平或AST和ALT≤2.5×ULN并且总胆红素≤1.5×ULN后,降低剂量至500 mg每日1次再次治疗。
如果500 mg每日1次给药时再次发生肝毒性,须停药。尚不清楚在AST或ALT≥20×ULN和 / 或胆红素≥10×ULN患者中再次使用本品治疗的安全性。
肾功能损害情况下的剂量调整
对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在重度肾功能损害的前列腺癌患者中尚无临床经验。此类患者建议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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